云南省公证协会

  •  总 则

 

第一条 会名称:云南省公证协会(Yunnan Notary Association  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全省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管理人员、代表机构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省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增强公证公信力,促进公证事业的健康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设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公证协会委员会(或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公证行业委员会),在中国共产党云南省司法厅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第五条  本会接受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民政厅、中国公证协会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云南省昆明市。

 

  •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

(二)协助云南省司法厅管理、指导全省公证工作,依照本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指导州市公证员协会开展工作;

)负责本会代表机构(州市办事处)、联络站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制定行业规范,加强业务指导,强化公证质量监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举办会员的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组织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处理对会员的投诉,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协助司法行政机关查处公证机构和执业公证员的违法行为;

)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十)规范和完善涉外公证管理,负责涉外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申报、培训考试、审核、备案;

(十)组织开展公证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组织开展公证机构之间的行业互助对口帮扶活动。

(十)负责全省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使用工作;对公证机构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监督和指导;

(十)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协会刊物,为会员提供法律信息、业务信息和业务咨询服务;

(十)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核对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和接收工作;

(十)负责公证专用纸的征订、发放、调配和管理,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专用纸被盗、遗失、倒卖等进行查处工作;

(十)举办实体,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二十)处理公证复查争议投诉;

(二十)完成云南省司法厅、中国公证协会委托的事务;

(二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应当进行登记,登记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为本会单位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经本会同意,可以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研究公证制度的人员,本人申请,经本会同意,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有三名及以上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成立党支部;个人会员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当履行党员义务,享有党员权利,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  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会举办的福利和文体活动;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培训、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参加本会组织或推荐的创先争优评比等活动;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

(七)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八)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享有除第十条(一)项之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十一条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会费的,将限制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福利或暂停会员资格。个人会员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个人会员资格。

 

  •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及会费管理办法;

(二)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需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事项须经出席人数2/3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云南省司法厅审核并经云南省民政厅核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会员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常务理事,理事会的理事在届中因退休、调动、调整等工作原因退出本会的,需提出申请,报本会备案,由理事会决定增补事宜;

(五)决定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六)制定本会议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设置本会的代表机构(州市办事处)、联络站和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惩戒委员会以及秘书处内部运行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组织起草并修订云南省公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九)研究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二)、(三)、(四)项以外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工作汇报以及代表机构(州市办事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需要提交理事会通过的事项,研究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负责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决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听取副会长工作汇报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日常工作机构,依据《云南省公证协会秘书处行政管理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和其他不良记录。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本会日常行政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在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期间,主持本会工作;其他副会长根据分工,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会长办公会决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代表机构(州市办事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惩戒委员会等开展工作;

(四)提名代表机构(州市办事处)、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和秘书处部门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代表机构

本会可以在州市设立代表机构(州市办事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派出机构,代表本会在本州市公证执业区域内履行本会授权的职责。代表机构的设置办法另行制定。

 

  •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的会费收取标准按照《云南省公证协会会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主要用于开展公证行业党的建设活动和本会的工作。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支付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及各项合理开支;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应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照社团登记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云南省司法厅审查同意,并报云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云南省司法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云南省司法厅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云南省司法厅和云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